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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杨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智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国宸,男,该单位员工。被告:杨智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杨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杨智杰住所地不具体,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预交的1929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