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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惠巧与祁小杰、王建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巧,祁小杰,王建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498号原告:赵惠巧,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祁小杰,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王建萍,女,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二楼、六楼。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巧诉被告祁小杰、王建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惠巧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惠巧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和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巧撤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赵惠巧负担。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