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0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季刚、王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季刚,王秋,魏哲坤,曹中廷,王俊伟,何若佩,魏贤划,曹中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0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季刚,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王秋,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魏哲坤,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曹中廷,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王俊伟,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何若佩,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魏贤划,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曹中亚,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季刚、王秋、魏哲坤、曹中廷、王俊伟、何若佩、魏贤划、曹中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