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0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腾龙,临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