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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联军与吴国平、柳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联军,吴国平,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封联军,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柳霞,女,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封联军与被告吴国平、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国平、柳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封联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吴国平、柳霞归还原告封联军借款30,000元;赔偿原告封联军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赔偿原告封联军律师费3,000元;承担诉讼费6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395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查封被执行人柳霞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新村XXX号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查封时间三年。执行中,本院承办人赴上海意力速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霞工资收入37,000元。截止2017年6月14日,应扣留提取工资收入37,000元,实际提取收入10,973.38元。(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二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方式提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封联军后,申请执行人封联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封联军与被执行人吴国平、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