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周仕和、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华,周仕和,陈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035号原告:杨兴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周仕和,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陈小梅,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杨兴华与被告周仕和、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兴华、被告周仕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于2017年6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仕和、陈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兴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止本息结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杨兴华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至今两被告均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周仕和辩称,6万元借款不存在,该6万元借条是在之前被告周仕和和原告杨兴华的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的约定还款,因为到期被告周仕和没钱还,所以重新打了个借条给原告,约定还款日期是8月30日,但是这笔钱被告周仕和以现金方式已经还给原告了。被告陈小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查明还款情况,被告周仕和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仕和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杨兴华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兴华人民币陆万圆整,归还期于本年八月三十日止,如还款不到位则按月息2%计算”。被告周仕和在借款人栏处签名。原、被告当庭一致确认该借条出具的原因是在本院(2016)苏1291执恢39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周仕和与申请人杨兴华达成一致意见,就未执行到位的6万元作为杨兴华出借给周仕和的新的借款由周仕和向杨兴华重新出具借条(暨案涉借条)。(2016)苏1291执恢39号执行案件视为已经执行到位。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另查明,本院(2017)苏1291民初1037号案件审理中,被告周仕和自认与陈小梅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兴华与被告周仕和达成合意,将未归还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周仕和应按约还款。借条约定归还期限是2016年8月30日,借款已经到期,原告杨兴华要求被告周仕和依约返还借款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仕和辩称已经归还案涉借款6万元,并申请证人朱某到庭作证,证人朱某回答法庭提问时对于还钱的交接过程、还钱后是否立即离开、有无看到原告从被告周仕和手里拿到6万元现金等多处细节的陈述与被告周仕和的陈述不符,且被告周仕和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因此,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借条约定如还款不到位则按月息2%计算,应为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逾期利息应从债务到期之次日起算,故本庭依法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自借款到期之次日即2016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周仕和、陈小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借款应视为周仕和、陈小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杨兴华主张被告周仕和、陈小梅共同偿还案涉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陈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仕和、陈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兴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仕和、陈小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