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通桥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通桥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03号原告:尹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通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通桥村村部。负责人:姚灵峰,经理。原告尹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通桥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