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修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修彬,丁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监5号原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840662-9。法定代表人:刘中永,理事长。原审被告:陈修彬,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2012年2月死亡。原审被告:丁向华,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原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修彬、丁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2009)东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安丰勇审判员 秦绪峰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