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荣州与柳松、邓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州,柳松,邓萱琳,杨友聪,柳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28号原告:蔡荣州,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柳松,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邓萱琳,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友聪,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柳川,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蔡荣州与被告柳松、邓萱琳、杨友聪、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荣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荣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荣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荣州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