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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荣州与柳松、邓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州,柳松,邓萱琳,杨友聪,柳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28号原告:蔡荣州,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柳松,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邓萱琳,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友聪,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柳川,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蔡荣州与被告柳松、邓萱琳、杨友聪、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荣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荣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荣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荣州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