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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术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153号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雅静,经理。被告:宋术民,男,成年,住涿州市清凉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