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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16号申请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孟凡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周跃平。申请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941010.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41010.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