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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秀坤与刘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坤,刘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坤,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宇峰,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坤与被执行人刘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医疗费705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6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4500元、伤残赔偿金39194元、护理费8400元、鉴定费3300元、邮寄费48元,案件受理费1927元,执行费11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42号、(2017)黑0103执恢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