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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翠芝、王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翠芝,王哲,王春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57号申请人:曹翠芝,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哲,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春猛,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翠芝与被告王哲、王春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翠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哲、王春猛62×××92账号中存款23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曹翠芝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哲、王春猛在济宁儒商村镇银行62×××92账户中存款2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