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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雪娥与范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娥,范达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508号原告:田雪娥,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被告:范达学,男,现年53岁,住鹤峰县。被告:于新月,女,现年51岁,住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组。原告田雪娥与被告范达学、于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田雪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雪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