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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忠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海,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01时30分,被告人李忠海醉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合恒派出所路段时,车辆与对向步行的梁某及其推行的无号牌“恒强”牌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桂L×××××号小型轿车往前又与停在公路东侧停车位内的桂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6日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东公交认字【2017】第45102282017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忠海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忠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01时30分,被告人李忠海醉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合恒派出所路段时,车辆与对向步行的梁某及其推行的无号牌“恒强”牌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桂L×××××号小型轿车往前又与停在公路东侧停车位内的桂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6日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东公交认字【2017】第45102282017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忠海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忠海已赔偿被害人梁某家属经济损失2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2、抓获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田东县市政管理局出具的说明;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0、户籍证明;11、被告人李忠海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及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海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被告人李忠海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家属经济损失27000元,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李忠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容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