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光兵与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兵,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94号原告:胡光兵,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璋,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A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7193-5。法定代表人:吴政。原告胡光兵与被告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胡光兵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兵撤回对被告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光兵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木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