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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亢全林、史晓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全林,史晓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501号原告:亢全林。被告:史晓田。原告亢全林与被告史晓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晓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亢全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玉米款连本带息442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史晓田购买原告的玉米48100斤,收购价每斤0.80元,合款38480元。当时,被告承诺2016年5月底全部付清,但追要时分文未付。后承诺按月利率1.5%计算,到12月底本息付清,追要时仍未结果,又承诺2017年4月底付清。原告几次要款,被告总是推诿,有失承诺。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提起诉讼。史晓田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史晓田购买原告亢全林玉米48100斤,每斤0.80元,合款38480元。当时,被告史晓田没有给付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史晓田于2016年6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亢全林人民币38480元,叁万捌仟肆佰捌拾整,月利率1.5%,2017年四月份本利付清借款人史晓田”。被告未能按该借条的承诺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史晓田给付货款38480元,及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10个月的利息5772元,本息合计44252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被告史晓田购买原告亢全林玉米48100斤,每斤0.80元,合款38480元,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史晓田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8480元。被告史晓田未能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并承诺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亢全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亢全林请求被告史晓田支付货款38480元及利息5772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史晓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史晓田给付原告亢全林货款44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史晓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