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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晋江市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599号原告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桂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坤明、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良彩,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为5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