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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62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701823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南滘西路四巷**号。法定代表人:刘中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珊,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4366688、票面金额11万元、出票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冠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