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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秋月与高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月,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月,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高山,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秋月诉被告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高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秋月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部分30000元;被告高山负担案件受理费5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因义务人高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王秋月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山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小汽车、粤X×××××小汽车共2辆。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山与案外人焦利智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10号楼1梯300110号楼1梯3001房屋1间(房产证号X0××40),被执行人高山与案外人万美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嘉宏台15**房屋1间(产权证号:3991331、0384413,他项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另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上述房产均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另案【(2016)赣0981执保191、128号】于2016年4月8日首先保全查封,依法应由首先查封法院处置;首先查封法院处置的,申请执行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高山占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10号楼1梯300110号楼1梯3001房屋的份额;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查封之日起3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秋月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高山的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祖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