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1252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清镇市。被告:刘某,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任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