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方煜霖与南京卡越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煜霖,南京卡越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447号 原告:方煜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卡越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锋,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雄峰,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煜霖诉被告南京卡越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方煜霖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煜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5元,由原告方煜霖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