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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任后双与李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后双,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任后双,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任后双与李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任后双建设房款163500元,并支付该建房款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任后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任后双负担799元,被告李峰负担1666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65166.00元2、执行费2377.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