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兴龙与被执行人柴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龙,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郭兴龙,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瑞,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龙与被执行人柴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兴龙因被执行人柴瑞不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