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世学与石宏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学,石宏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705号原告:韩世学,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石宏才,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韩世学与石宏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韩世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世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韩世学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