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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余佳、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佳,王鹏,李乐,贾细华,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余佳,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贾细华,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72404-1。法定代表人孙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华华,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申请执行人余佳等与被执行人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