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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赔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永法、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永法,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赔终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俞永法,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上诉人俞永法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行赔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绍诸行初字第170号与(2015)浙绍行终字第250号行政判决已判决被上诉人强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四、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现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是国家赔偿起诉状,与先前的行政判决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一事提起过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诉讼,后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生效。现上诉人就涉案房屋拆除事宜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