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浠水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浠水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浠水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长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6412127-5。法定代表人:王保华,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浠水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