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刘藏坤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刘藏坤,孙大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铁群,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藏坤,女,汉族,1940年12月20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审被告:孙大柱,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再审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刘藏坤以及原审被告孙大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刘藏坤以非法侵占的方式将自家院墙建在了早已存在的本村公路上,本案并非属于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而是排除妨碍纠纷,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569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虽为排除妨碍纠纷,但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实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审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部分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于法有据,并无不妥。故,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