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9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707号原告: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和平路财富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川。委托代理人:刘存永,系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