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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红星与被告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星,牡丹江市回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24号原告:姚红星,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媛(原告姚红星妻子),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回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安井龙,该医院院长。原告姚红星与被告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姚红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星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红星负担。审 判 长  刘欣欣审 判 员  张晨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