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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君与韩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韩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618号原告宋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王佟安,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韩大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与被告韩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君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