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君与韩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韩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618号原告宋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王佟安,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韩大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与被告韩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君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