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瑾荣与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瑾荣,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79号原告陈瑾荣。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747号。法定代表人张剑,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培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平,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永丽,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陈瑾荣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瑾荣于2017年6月14日以其将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材料另行向苏州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瑾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萍审 判 员 尤东强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