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泽仁与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仁,傅章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214号原告:廖泽仁,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章世,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泽仁与被告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泽仁因自身原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泽仁撤回对被告傅章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泽仁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