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瑞春与史宏伟、郭子辉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瑞春,史宏伟,郭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苏瑞春,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史宏伟,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子辉,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瑞春申请执行史宏伟、郭子辉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