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荣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荣,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友,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系该组组长。梁荣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梁荣征地补偿款45900元,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承担案件受理费474元,执行费59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另案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