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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巧红与宫保月、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红,宫保月,李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661号原告:郭巧红,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宫保月,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李桂平,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红诉被告宫保月、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后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