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巧红与宫保月、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红,宫保月,李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661号原告:郭巧红,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宫保月,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李桂平,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红诉被告宫保月、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后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