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金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苍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海丰路1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方,执行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飞扬公司)与被上诉人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齐飞扬公司上诉称:一审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二审案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齐飞扬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该院作为具有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齐飞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