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河山巨瑞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河山巨瑞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桐乡河山巨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乾峰。被执行人海宁市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管江。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河山巨瑞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7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