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太成故意杀人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太成,罗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太成,绰号“成娃”、“成儿”,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解德辉,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振萍,女,1969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已取保侯审。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太成犯故意杀人罪、罗振萍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湘1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太成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振萍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五一西路“如意花坊”二楼打麻将,被告人胡太成在旁边观看。其间,同桌打牌的吴某某指出罗振萍打牌“抽老千”(指偷牌),要求罗振萍赔钱,二人发生争吵。吴某某男友段玉吨(被害人,男,殁年54岁)见状责骂罗振萍,还要罗振萍赔偿自己输掉的钱。胡太成见段玉吨欲关门并准备打电话喊人帮忙,遂与段玉吨发生争执,罗振萍趁乱离开花坊。胡太成在与段玉吨相互推搡中,持弹簧折叠刀朝段玉吨左胸部捅刺一刀,后踢开防盗网跳楼逃离。段玉吨因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胡太成电话告知罗振萍自己捅伤了人,要罗振萍一起离开麻阳。罗振萍随后乘出租车接到胡太成逃离麻阳。次日,胡太成、罗振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胡太成、罗振萍案发后各赔偿段玉吨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胡太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罗振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胡太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月娥、段东博经济损失共计26946元(已赔付10000元),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月娥、段东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胡太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胡太成在遭受被害人辱骂、威胁下持刀抵抗,具有防卫性质,且在双方抢夺刀的过程中刺中被害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胡太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太成与原审被告人罗振萍系恋爱关系,2人于2015年11月12日到达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入住麻阳汽车站附近的“富康旅社”,后胡太成电话联系同乡向某某、黄某甲来麻阳玩,4人在麻阳会合。11月15日19时许,胡太成、罗振萍到麻阳县五一西路“如意花坊”店二楼打麻将。当日20时许,与罗振萍同桌打牌的吴某某发现罗振萍多了一张牌,认为罗振萍打牌“抽老千”,要罗振萍赔偿自己输掉的200元,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在另一桌打牌的吴某某男友段玉吨见状起身指责罗振萍,要求罗振萍还赔偿自己白天输的800元。观看打牌的胡太成见段玉吨威胁罗振萍,并关门准备打电话喊人帮忙,遂与段玉吨发生争吵,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折叠刀。其间,罗振萍下楼离开“如意花坊”。胡太成在与段玉吨争执时持刀捅刺段玉吨左胸部一刀,劝架的田某某上前夺下胡太成手中的弹簧刀,胡太成的右手在抢刀过程中被划伤,随后胡太成踢开隔壁房间的防盗网跳窗逃离现场。在麻将馆打牌的包某某追赶胡太成到马路上,见胡太成搭乘湘车牌号NY7696出租车逃跑。段玉吨因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胡太阳逃至麻阳县城外尖坡附近后,电话告知罗振萍自己用刀捅了人,要罗振萍接自己离开麻阳。罗振萍随即安排向某某、黄某甲租乘车牌号湘NY76**出租车回旅社收拾行李,后接上胡太成前往泸溪县合水镇。当日22时许,胡太成等人到达泸溪县合水镇,入住罗振萍电话联系的覃某某经营的旅社。次日上午,胡太成、罗振萍又逃往泸溪县白沙镇。2015年11月16日15时许,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泸溪县公安局的配合在泸溪县白沙镇汽车站附近将胡太成、罗振萍抓获归案。案发后,胡太成、罗振萍各赔偿段玉吨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2015]000031号报警案件登记表、麻公(刑)受案字[2015]0775号受案登记表及麻公(刑)立字[2015]0733号立案决定书:2015年11月15日20时34分,公安机关接群众电话报警,称麻阳县高村镇君豪KTV对面的如意花坊楼上有人打架,其中一人被刀捅伤。接警后,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得知伤者名叫段玉吨,因打麻将与一名黑衣男子发生纠纷,黑衣男子持弹簧刀捅中段玉吨左胸口,段玉吨经抢救无效死亡,黑衣男子已逃跑。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如意花坊”花店二楼楼梯间西侧的三间麻将房的情况,公安人员从中心现场中间麻将房提取一把带血黑色匕首及血迹,从南北麻将房提取多处血迹、血足印等,北间麻将房外侧防盗窗钢筋向外翻开。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15年12月9日,胡太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如意花坊”二楼麻将馆内与被害人段玉吨发生争执、持刀捅人、被害人受伤倒地、二楼跳窗以及搭乘出租车逃离的位置等。4、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麻)公(法)尸鉴字[201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死者段玉吨左胸壁第五前肋见3.5×0.4cm裂口,肋间肌断裂,左胸腔内见约1000ml左右大量积血,左肺下叶底部见4×0.2cm贯通伤,创道通向左侧心包;左侧心包处见2.3×0.1cm裂口,心包腔内有约150ml左右积血,左心室部心肌有一1.5×0.5cm裂口,深达心腔内,左胸部裂伤致心脏破裂为致命伤。根据检验所见死者损伤形态特征及损害程度情况,分析其作案工具为单刃匕首类锐器。综上所述,段玉吨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检查笔录及照片:2015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依法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心执法办案区对胡太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胡太成右手掌侧第四、五掌指关节处见8.5cm长裂口、右中指近节见1cm长裂口、右食指远节关节处见2.5cm长裂口、右小指近节背侧见1.5cm长裂口、左食指中节见0.7×0.4cm长浅表裂创、右膝关节处见1cm长未缝合裂口。胡太成称上述伤口系2015年11月15日在麻阳县城“如意花坊”花店二楼与人争夺匕首时划伤。6、麻阳县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及照片:2015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从湘NY76**号出租车司机舒某某处提取到带有疑似血迹的面值10元人民币一张,编号为QR06544867,年份为2005年。同月16日,公安人员在麻阳县五三停车场内从湘NY76**出租车副驾驶室脚垫下及座垫右侧处提取到血迹;在滨河路沿河大道从湘NY76**出租车的右后坐垫上提取到可疑斑迹、右后门的内把手上提取血迹;在泸溪县白沙镇白沙派出所从胡太成身上提取作案时所穿的棕色皮鞋一双、黑色外套一件及恒源豹牌灰色毛背心一件,其中两只皮鞋及毛背心上见明显血迹;在麻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胡太成的血样。同月18日,公安人员从泸溪县合水镇合水社区覃某某经营的旅店三楼外装修架上提取黑色外裤一条,该裤上有疑似血迹及破丁。7、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杨某某、刘某出具的怀公物鉴(法物)字[2015]1031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①带血迹的10元人民币、湘NY76**出租车副驾驶坐垫右侧、脚垫下的血迹、湘NY76**出租车右后座坐垫上的斑迹,北间麻将房窗户边竹花架上、玻璃窗框上、窗户下方窗框的血迹、东侧窗户外墙壁上的血迹、带血迹的窗帘布片、南向麻将房窗台钢筋上血迹、窗台下地面点滴状血迹、南向钢筋血迹、南向麻将房窗户上血迹、胡太成的黑色风衣右侧袖口处及灰色背心胸前处的血迹,与胡太成的血样在共同检见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②现场麻将房带血的一次性塑料杯、北间麻将房床上带血被套上提取的血迹与段玉吨的血样在共同检见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③从中间麻将房地面上、现场遗留匕首上、南向麻将房血足迹、窗台钢筋连接处、门把手上及胡太成的皮鞋上提取的血迹中检见的常染色体STR检验混合图谱中包含胡太成血样和段玉吨血样的基因分型;④湘NY7**的士车内把手上的血迹、段玉吨双手指甲中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8、证人向某某、黄某甲的证言:2015年11月13日,“成儿”(又称“陈二”,即胡太成)电话邀约他们到麻阳打麻将“抽老千”搞钱,他们当日坐车到麻阳,“成儿”带他们住进了汽车站对面的旅店。11月15日晚上,他们和“成儿”、“罗平子”(又称“罗萍子”,即罗振萍)出来打牌,后“成儿”讲和“罗平子”去打麻将,二人离开,他们去了网吧后的麻将馆。不久,“向儿”(即向某某)接到“罗平子”的电话讲“成儿”出事了,要他们到之前吃饭的地方等。3人碰面后,“罗平儿”说“成儿”跟人打架,捅了对方一刀,要他们去旅店收拾东西离开麻阳。他们拿到行李后,“罗平子”在车上和“成儿”联系,“成儿”讲自己在尖坡。之后,他们在尖路马路边接到“成儿”,“成儿”的两只手都是血,他们要司机开车去合水。到合水后,“成儿”在医院处理了伤口。当晚,“罗平子”打电话联系了一家旅馆,4人用向某某的身份证开了间房。“成儿”在房里讲当晚“罗平子”和别人在打麻将,同桌的女子输了200元,说“罗平子”多了张牌,要“罗平子”退钱,旁边一桌的一名男子说其输的800元也要“罗平子”赔,二人后打了起来,自己捅了对方一刀。大家商量先到白沙,再经沅陵回张家界。11月16日,他们坐车到了白沙镇,“成儿”说自己和“罗苹子”要去吉首。不久,他们在白沙镇汽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了。当日早上,“罗平子”把“成儿”前天捅人时穿的裤子扔在旅店窗外的竹架上。9、证人吴某某(系被害人段玉吨女友)的证言及收条:2015年11月15日晚上,她与男友段玉吨在“如意花坊”打牌,欲赢回白天输的钱。半个小时后,她发现坐在左边的一位四十多岁扎辫子的女子(指罗振萍)手里多了张牌,当她要求查牌时,该女子直接把麻将牌推乱,她指出该女子搞鬼(指“抽老千”),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另一桌打牌的段玉吨问她输了多少,她讲输了200元,段玉吨要该女子退钱,并讲自己输的800元也要赔。这时,坐在该女子旁边的黑衣男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长约二十多厘米的匕首,朝段玉吨快步走去。女老板去拉黑衣男子,但没有拉住,黑衣男子用匕首扎了段玉吨,段玉吨靠着房门,左胸口流血。她跑到外面拉住房门,不让黑衣男子逃跑。约2分钟后,她听见女老板讲凶手跳窗逃跑了。段玉吨当晚经医生抢救后被宣布死亡。捅人的匕首可以折叠,遗留在现场。2015年11月18日,她收到胡太成、罗振萍各赔偿的10000元及符某甲、刘某某各赔偿的30000元。10、证人符某甲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19时左右,她在花店二楼守麻将馆,房间里有两桌人在打牌。不久,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指胡太成)和一名体型较瘦的女子(指罗振萍)上楼,女子坐到里面一桌打牌,男子坐在旁边,她站在这桌看牌。其间,一名女子突然讲较瘦的女子手里多了张牌,较瘦的女子不承认,二人吵起来。讲多了牌的女子的丈夫也过来骂较瘦的女子,并问妻子输了多少,对方说输了200元,旁边的人讲要较瘦的女子把钱补齐,该男子讲白天自己还输了800元,也要较瘦的女子赔偿。较瘦的女子和黑衣男子都没说话。要求赔钱的男子把外衣脱掉并关门不准黑衣男子出去,黑衣男子抽出匕首,快步走到该男子面前,一只手抓住对方,她马上拖住黑衣男子,劝其不要动刀,但黑衣男子把她挡开,她看见要求赔钱的男子左腹部在流血并倒在地上。这时,田某某上前抢走了黑衣男子的刀,黑衣男子踢开防盗网跳窗逃跑。她在房里喊凶手跳窗了。案发后,她和刘某某各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11、证人符某乙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她在花坊插花篮时听到二楼麻将室有人在争吵,遂上楼查看,见一名较胖的男子站在门边骂一名黑衣女子,该男子身后的一名黄衣男子在帮腔,较胖男子的女友讲黑衣女子打牌时多拿了张牌,并把牌推乱,黄衣男子讲多了牌是偷牌。她当时站在较胖男子和黑衣女子之间劝架。较胖男子两次关门并脱下外套,讲黑衣女子推乱牌是心虚。这时,坐在黑衣女子旁的黑衣男子突然站起来用拿刀捅的姿势朝较胖男子胸部直捅过去,当捅到对方胸部后,她看见较胖男子双手抓住黑衣男子的手,并听到有人说了声“刀”。她的男友田某某正在和黑衣男子抢刀,黄衣男子举起椅子要黑衣男子把刀放下。她看到较胖男子左手有血滴到地上,便到外面报警。再次返回麻将房时,较胖男子的女友正从麻将房外拉着房门,同时听到楼下有人喊“从窗子跳出去了”。她走到街上看见黄衣男子正在追着黑衣男子。田某某的双手和衣服上都有血,田某某讲是抢刀时伤到,刀丢在了房间里,像是一把弹簧刀。警察和120急救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后她听说较胖的男子死了。1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0时左右,他听到二楼麻将房有人在争吵便上楼,看见一名中年男子在吵架。后他在隔壁听到外面吵得更厉害,就出来准备劝架。这时,一名黑衣男子双手握着一把尖刀对着中年男子的胸部刺去,中年男子抓住黑衣男子的双手,一名黄衣男子举起椅子要黑衣男子放下刀,旁边站着中年男子的妻子,符某甲也在劝说黑衣男子。后他双手抓住黑衣男子的手,要黑衣男子不要刺,黑衣男子还是用力往中年男子胸部方向刺,中年男子的左胸部在流血。几秒钟后,中年男子松手坐在地板上,黑衣男子调转刀尖朝他的腹部刺来,他趁黑衣男子滑倒在地时抢到刀,双手在抢刀中被划破。黑衣男子后走到右侧房间踢开防盗窗逃跑,他随手将刀放在现场离开。他抢刀时,没有看见黑衣男子捅到对方,应该是他进屋前就捅了。13、证人包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他在“如意花坊”二楼打麻将,突然听到旁边桌子上的二名女子吵起来。和他同桌打牌的一名中年男子随即帮其中一女子与外地口音的女子吵架,坐在外地口音女子身边的一名穿黑色风衣的男子斜着眼睛看着中年男子,同时用右手抽别在右边腰间的匕首,花店女老板和另一名男子劝黑衣男子别摸刀,并抢黑衣男子手上的匕首。他下楼打110电话报警,约过了两三分钟,黑衣男子踢开二楼的防盗窗跳下楼跑往马路对面,他追了过去,后黑衣男子拦了一辆牌号为湘NY76**的出租车逃走。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下午,她回到与符某甲共同经营的“如意花坊”花店做事。当日19时许,白天曾在店里买过花的段玉吨上楼打牌。20时许,她听到麻将屋里有人在争吵,接着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她上楼查看,刚到二楼棋牌室门口就听到房里的人说打人的一方已跳窗逃走,她赶紧追下楼,在门口看见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横穿马路往对面跑了。案发后,她和符某甲经高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各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15、证人舒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他驾驶车牌号湘NY76**出租车送客人到麻阳县城的罗曼假日酒店后,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直接坐到车上的副驾驶位,该男子一直用左手捂着右手,称被老婆砍了一刀,要他将车往城外开。他便开往尖坡方向,后该男子又要他送自己去怀化,他没有答应,将车开到尖坡附近麻阳县城边缘的龙池村入口处,该男子在此下车,递给他一张十元面值的人民币,上面沾了血迹,年份是2005年,编号QR06544867。该男子坐的副驾驶的坐垫及脚垫上都滴有血。16、证人欧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1时许,他驾驶车牌号湘NY76**出租车到原麻阳县城汽修大楼门口时被一名中年男子拦住乘车,该男子上车后要他到汽修大楼对面的小区接了一男一女,女子讲到麻阳汽车站拿衣服,他便将车开到汽车站,两名男子下车。女子在车上通了个电话,一名男子在电话里说在尖坡。等二名男子返回后,女子要他开车去尖坡。他将3人送到尖坡附近的洗车场,看见旁边站着一名穿黑色上衣的中年男子,该男子上车坐到了副驾驶后的座位。坐在后排的一名男子讲要去合水,双方谈定车费300元。当日22时许,他开车将4人送到合水镇后返回麻阳县城。下车时,女子说身上的钱不够,其中一名男子付给他300元。次日,他清理出租车时看见车右后门有点血迹。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11月13日,三男一女在她经营的麻阳县“富康旅社”住了2个晚上,4人约40岁左右,操外地口音,当时没有办理身份证登记。她丈夫讲这几人喜欢晚上到麻将馆打牌。18、证人覃某某的证言:她在泸溪县合水镇上经营一家小旅馆,住宿联系电话1357433****。2015年11月15日23时29分,她接到一名女子用手机号码1857440****打来的电话,问是否有房间住宿。一名男子上来开了一间房,后又来了二男一女,登记的身份证是向某某。次日9时许,4人退房并向她了解合水汽车站的位置。1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2时许,她在合水卫生院值班时来了三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右手掌部有一斜行裂口,手指也有裂口,伤口不像是一次性形成的,她为该男子的伤口进行了消毒并缝合。伤者当日穿的黑色风衣、灰色背心,衣裤上都有血迹。2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他在麻阳县中医院值班时接到120出诊电话,讲君豪对面的一花店有人被捅伤。他到达花店二楼现场时,看见一名中年男子仰面躺在地板上,已无生命特征,左胸有一处5×4cm的匕首刀口。他们抢救了二十多分钟,该男子仍没有生命特征。21、辨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组织符某甲、符某乙分别对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二人分别指出3号、9号照片上的男子(即胡太成)就是用弹簧刀捅刺的人。同日,公安机关组织符某甲、符某乙、刘某某分别对三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三人分别指出8号、2号、12号照片上的男子(即段玉吨)就是被捅死的受害者。22、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组织符某甲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符某甲指出6号照片上的女子(即罗振萍)就是2015年11月15日晚在“如意花坊”楼上打麻将时被讲手里多了牌的人。同日,公安机关组织符某甲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符某甲指出3号照片上的女子(即吴某某)就是2015年11月15日晚在“如意花坊”楼上打麻将时讲另一名妇女手里多了牌的人。23、辨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组织黄某甲、向某某对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二人分别指出12号、6号照片上的男子(即胡太成)就是2015年11月15日晚一起从麻阳乘坐出租车至泸溪县合水镇的“成儿”、“陈二”。同日,公安机关组织黄某甲、向某某分别对二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二人分别指出3号、6号照片上的女子(即罗振萍)就是2015年11月15日晚一起从麻阳乘坐出租车至泸溪县合水镇的“罗平子”、“罗萍子”。24、辨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胡太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胡太成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即段玉吨)就是被捅死的受害者。同日,公安机关组织胡太成对7把不同形状的单刃刀进行辨认,胡太成指出4号单刃刀(即现场提取的匕首)就是其使用的作案工具。25、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9月1日,公安机关组织胡太成对5条不同款式颜色的裤子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裤子即泸溪县合水镇旅社外平台上提取的裤子就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26、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陵源区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2015年11月15日20时38分,胡太成使用的手机号码1517449****主叫罗振萍使用的手机号码1857440****;20时41分至21时2分期间,罗振萍与胡太成有多次通话联系。11月15日23时29分,罗振萍主叫手机号码1357433****。2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98)深福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1998年2月28日,胡太成因犯盗窃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8、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14日,罗振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9、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注销证明存根:证明胡太成、罗振萍和段玉吨的身份情况及段玉吨因死亡于2015年11月24日被注销户口。30、上诉人胡太成、原审被告人罗振萍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太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罗振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罗振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太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胡太成在遭受被害人辱骂、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抵抗,具有防卫性质,且在双方抢夺刀的过程中刺中被害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害人段玉吨虽与胡太成、罗振萍争吵中有过激言行,但并未对2人实施不法侵害,胡太成在双方争执之时,持刀捅刺段玉吨胸部,致段玉吨当场死亡,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胡太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胡太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胡太成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本案案件起因、被害人在引发本案上的责任及胡太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25号对被告人胡太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罗筱玲审 判 员 谭青峰代理审判员 肖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