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玉芳、都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芳,都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65号之三申请人:杨玉芳,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都昌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芳与被执行人都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昌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都昌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