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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旭与被上诉人张晓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旭,张晓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412号自诉人巴世群,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人顾伟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自诉人巴世群以被告人顾伟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自诉人巴世群以被告人顾伟民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巴世群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巴世群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国良审判员  孙向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梦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