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祥伦与马必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伦,马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祥伦,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马必波,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给付申请人案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9执1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