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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鸿宙与李炳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宙,李炳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88号原告:李鸿宙。被告:李炳风,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原告李鸿宙与被告李炳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鸿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鸿宙撤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为2670元,由李鸿宙承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