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鸿宙与李炳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宙,李炳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88号原告:李鸿宙。被告:李炳风,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原告李鸿宙与被告李炳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鸿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鸿宙撤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为2670元,由李鸿宙承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