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淇元与被执行人郑州春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淇元,郑州春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淇元,男,2002年11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丁红华,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春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向军,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淇元与被执行人郑州春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淇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