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赵卫民、韩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卫民,韩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771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50959J。负责人:韩风海,总经理。被告:赵卫民,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韩其亮,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婧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