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模与封孝利、黄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模,封孝利,黄顺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182号原告:XX模,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孝利,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黄顺香,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XX模诉被告封孝利、黄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俊棋、审判员沈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与被告黄顺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孝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模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封孝利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承诺资金回笼就立即还款,并将其房产证交押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无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瑞昌市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被告封孝利与被告黄顺香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明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两被告在户口簿上登记为夫妻关系等事实。证据2、被告封孝利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5年4月3日,被告封孝利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证据3、被告封孝利位于瑞昌市码头××州××层房屋的房产证一份。证明两被告位于码头镇江州东路的4层房屋的权属属于被告封孝利所有等事实。被告封孝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黄顺香辩称:我与封孝利于2006年10月23日就在瑞昌市民政局离了婚,离婚后,我们俩就没有往来,封孝利在原告处借款与我没有关系。另外,我们离婚时位于江州东路的房屋是归我所有,被告封孝利没有权利处置该房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被告黄顺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自己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2006年10月23日被告黄顺香与被告封孝利已离婚,位于码头镇江州东路的房屋一栋归黄顺香所有等事实。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黄顺香的辩称,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经综合分析认证,本院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封孝利与原告XX模是较好的朋友关系。2015年4月3日,被告封孝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承诺资金回笼就立即偿还,为了让原告放心,被告封孝利将自己位于码头镇江州东路四层房屋的房产证放在原告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封孝利催要该笔借款无果。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拖欠不还,应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黄顺香与被告封孝利于2006年10月23日在瑞昌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位于瑞昌市码头××州××层的房屋归被告黄顺香所有。本院认为,被告封孝利在原告XX模处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封孝利出具的原始借条为凭,被告封孝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自已诉讼权利,对被告封孝利结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封孝利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封孝利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封孝利在原告处借款时已与被告黄顺香离婚,该笔债务属被告封孝利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封孝利个人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黄顺香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孝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模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XX模对被告黄顺香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封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立平审判员 章俊棋审判员 沈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