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水霞、余丽、吴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水霞,余丽,吴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水霞,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丽,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莉,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水霞、余丽、吴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对余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杜阮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余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杜阮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xx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县支行,账号571667502919)2、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杜阮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 勇 & # x B ;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