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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奕翔、义乌市比宝袜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奕翔,义乌市比宝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628号申请执行人骆奕翔,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村*组。被执行人义乌市比宝袜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凉塘下**号。经营者吴黎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奕翔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比宝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全忠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