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80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兴,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黄兴刑事罚金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12675元、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兴所有的桂D×××××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LZW6371)一辆,本院依法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